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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娄章句下·第二十四节

作者:佚名

  逄蒙学射于羿,尽羿之道,思天下惟羿为愈己,于是杀羿。

  孟子曰:“是亦羿有罪焉。公明仪曰:‘宜若无罪焉。’曰薄乎云尔,恶得无罪?郑人使子濯孺子侵卫,卫使庾公之斯追之。子濯孺子曰:‘今日我疾作,不可以执弓,吾死矣夫!’问其仆曰:‘追我者谁也?’其仆曰:‘庾公之斯也。’曰:‘吾生矣。’其仆曰:‘庾公之斯,卫之善射者也,夫子曰“吾生”,何谓也?’曰:‘庾公之斯学射于尹公之他,尹公之他学射于我。夫尹公之他,端人也,其取友必端矣。’庾公之斯至,曰:‘夫子何为不执弓?’曰:‘今日我疾作,不可以执弓。’曰:‘小人学射于尹公之他,尹公之他学射于夫子。我不忍以夫子之道反害夫子。虽然,今日之事,君事也,我不敢废。’抽矢扣轮,去其金,发乘矢而后反。”

孟子·离娄章句下·第二十四节译文及注释

作者:佚名

译文
  逢蒙向羿学习箭法,把羿的射箭术都学到了,寻思天下只有羿的箭术超过自己,就杀害了羿。孟子说:“这事羿自己也有责任。”
  公明仪说:“好象羿没有什么过错啊。”
  孟子说:“过错不大就是了,怎么没有过错呢?郑国曾经派子濯孺子去侵犯卫国,卫国派庾公之斯去追击他。子濯孺子说:‘我今天疾病发作,不能开弓放箭,我要死在此地了。’问他的驾车人:‘追赶我们的是谁?’他的驾车人说:‘是庾公之斯。’子濯孺子说:‘我又能活了。’驾车人说:‘庾公之斯,是卫国著名的神箭手,先生说又能活了,是为什么呢?’子濯孺子说:‘庾公之斯是学习射箭于尹公之他,尹公之他是学习射箭于我。尹公之他这个人,是个正直的人。他所选择交往的朋友必然也是正直的人。’说着,庾公之斯追到,说:‘先生为什么不执弓?’子濯孺子说:‘我今天疾病发作,不能开弓放箭。’庾公之斯说:‘我学习射箭于尹公之他,尹公之他是学习射箭于先生,我不忍心用先生的箭法反过来伤害先生您。然而,今天的事情,是奉君主之命,我不敢不做。’便取出箭敲击车轮,去掉箭头,射出四箭,然后才回去。”

注释
1.逢蒙:羿的家臣,曾向羿学习箭法,后来帮助寒浞杀羿。
2.羿:(yi义)《左传》:“羿犹不悛,将归自田,家众杀而亨之。”《论语·宪问》:“羿善射,奡荡舟,俱不得其死然。”这里指为夏时有穷氏国君。古代有羿毙十日(指羿射日)的传说。
3.端:《礼记·王藻》:“端行颐霤如矢。”《荀子·成相》:“水至平,端不倾。”《说文》:“端,直也。”《广雅·释诂一》:“端,正也。”这里用为端庄正直之意。

孟子·离娄章句下·第二十四节赏析

作者:佚名

  孟子没有把后面的话说完,那意思却是非常明确的了:子濯孺子善于选择和教育学生,注重学生的人品正直,相信学生尹公之他也会像他一样选择和教育学生,所以知道庚公之斯不会杀他。可羿却不善于选择和教育学生,对于逢蒙的人品失察失教,结果招致杀身之祸,所以,并对于自己的被害也负有一定责任。

  逢蒙艺成害师,历来为人所不齿,这本已是大家的共识,孟子却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,认为共有自取其祸的责任在内。乍一听来,我们会和他的学生公明仪一样认为没有什么道理,但仔细想想,也就觉得并非没有道理了。比如说我们今天有些人“引狼入室”,引小偷进家门,往往是由于房主人自己平时不谨慎,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带进屋,使之见财起意,产生歹心,结果发生失窃甚至谋财害命的惨案。这能说房主人自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?这还只包含了交往中要注意识人察人的一方面,没有包含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方面的问题。如果并不只是教逢蒙箭术,而且也教他做人的道理,简言之,既传艺,也传德,那也许就不会发生已遭害的悲剧了吧。

  所以,从逢蒙杀并这件事上,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个方面的教训:一方面,不仅选拔干部,交往朋友需要考察、认识人,就是收学徒,招学生也同样需要慎重选择。另一方面,无论是教学徒,教学生还是培养其他什么人,都一定要从德与才两个方面着眼进行教育与培养,使之全面发展,成为德才兼备的人。只有做到了这两个方面,才不会酿成祸端,使自己反遭其殃,后悔莫及。当然,无论从我们今天的教育方针还是从我们的干部制度来看,都是非常注意这两个方面的。只不过,实际操作中做得如何,还有待调查研究。那就把孟子这段话,把逢蒙杀并这件事作为提及我们注意的一份材料,一个经验教训吧。